(2014)牟民初字第3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胡小岭、石金环、张海燕、胡梦园、胡嘉乐与被告胡刘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岭,石金环,张海燕,胡梦园,胡嘉乐,胡刘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牟民初字第3161号原告胡小岭,男,生于1944年9月26日,汉族。原告石金环,女,生于1950年2月27日,汉族。原告张海燕,女,生于1977年9月7日,汉族。原告胡梦园,男,生于1997年11月2日,汉族。原告胡嘉乐,男,生于2004年10月2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校丙戌,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鹏,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胡刘成,男,生于1957年10月20日。委托代理人胡虎平,男,生于1983年9月2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小岭、石金环、张海燕、胡梦园、胡嘉乐与被告胡刘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五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胡刘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小岭、石金环、张海燕、胡梦园、胡嘉乐撤回对被告胡刘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小岭、石金环、张海燕、胡梦园、胡嘉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小岭、石金环、张海燕、胡梦园、胡嘉乐负担。审 判 长 宋卫中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