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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冉太权与谢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太权,谢发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404号原告冉太权,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谢发明,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原告冉太权诉被告谢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书面告知原告冉太权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800.00元。逾期后,原告仍未交纳,本院又再次书面通知原告在2015年1月22日前交清案件受理费5,800.00元,但逾期后,原告仍未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冉太权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苟亚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游洪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