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榆林市榆阳区永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亚勤、高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榆林市榆阳区永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亚勤,高美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保字第00016号申请人榆林市榆阳区永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刘亚勤被申请人高美峰申请人榆林市榆阳区永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亚勤、高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榆林市榆阳区永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向西安仲裁委员会榆林分会申请仲裁,并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刘亚勤、高美峰名下位于榆阳区红山东路301室房产一处(产权证号为00366**)和位于曹辣肉下巷6号院1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为00157**号)采取保全措施。同时,仲裁委员会向本院递交了(2015)西仲函字第1242号财产保全提交书,申请人亦在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亚勤、高美峰名下位于榆阳区红山东路301室房产一处(产权证号为00366**)和位于曹辣肉下巷6号院1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为00157**号)。查封期间内不得转让、买卖、抵押、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吕修来审判员 马春生审判员 曹 慧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佳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