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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衢州市红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天津考曼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衢州市红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天津考曼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保字第10号申请人衢州市红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龙华被申请人天津考曼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wolfgangkormann申请人衢州市红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考曼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天津考曼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801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天津考曼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801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蒋春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钱 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