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叶国权与叶昌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国权,叶昌宇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0431号原告叶国权,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汤兵,重庆川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昌宇,男,200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代理人田莉惠(被告叶昌宇之母),女,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孟显荣,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国权与被告叶昌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叶国权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国权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叶国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国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40元),由原告叶国权负担。审判员 谢凤鸣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琴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