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保字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保字20号申请人王春燕,女。被申请人贾晓伟(又名贾伟),男。申请人王春燕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贾晓伟在xx领取的工资每月冻结xx元至xx元止。申请人王春燕提供自有的在xx银行的存款xx元(帐号:xx)作为本案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王春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贾晓伟在xx领取的工资每月冻结xx元至xx元止。二、对申请人王春燕在银行的存款xx元(帐号: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王春燕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窦建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素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