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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立保字第0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梁志江与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泽担保有限公司、衡水北方农药化工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志江,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泽担保有限公司,衡水北方农药化工有限公司,衡水景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臧振元,臧金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立保字第00052-1号申请人梁志江,住井陉县。被申请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泽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西路983号。法定代表人王杏惠。被申请人衡水北方农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枣强县肖张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臧振元。被申请人衡水景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枣强县肖张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臧金河。被申请人臧振元。被申请人臧金河。本院受理申请人梁志江与被申请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泽担保有限公司、衡水北方农药化工有限公司、衡水景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臧振元、臧金河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梁志江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162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梁志江的申请���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泽担保有限公司、衡水北方农药化工有限公司、衡水景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臧振元、臧金河银行存款10162000元。本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仇振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