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八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郑守灿与胡现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守灿,胡现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八民初字第16号原告郑守灿,男,1954年12月24日生。被告胡现兴,男,6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守灿诉被告胡现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守灿撤回对被告胡现兴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耀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燕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