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滑八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郑守灿与胡现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守灿,胡现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八民初字第16号原告郑守灿,男,1954年12月24日生。被告胡现兴,男,6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守灿诉被告胡现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守灿撤回对被告胡现兴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耀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燕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