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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他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程庭启与李中国、许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庭启,李中国,许晓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执他字第00076号原告:程庭启(又名程庭啟)。被告:李中国(又名李忠国)。被告:许晓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庭启与被告李中国、许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中国、许晓芳所有的价值人民币8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程庭启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许晓芳所有的车辆(价值80000元限额内)予以保全,保全期限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6年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桂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兰 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