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行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吴娟、杨世柱、伊俊秀等三十二人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世珍,吴娟,朱巧云,伊俊秀,陈秀珍,朱继德,鲁世香,王列平,丁仁桂,胡敬霞,魏玉秀,杨世珍,吴泽玉,丁迎红,汪蔷林,朱伦秀,任英智,鲁梅平,陈才花,孙玉华,孙兴珍,陈才香,蔡彬娜,谢民华,肖吕萍,杨世柱,丁仁明,张成峰,杨世宝,林云贵,丁同香,刘玉虹,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宁行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世珍,女,汉族,1955年12月17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娟,女,汉族,1980年5月6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巧云,女,汉族,1959年8月6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伊俊秀,女,汉族,1968年12月27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秀珍,女,汉族,1956年11月30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继德,男,汉族,1975年4月15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鲁世香,女,汉族,1950年11月12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列平,女,汉族,1955年8月11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丁仁桂,女,汉族,1944年9月17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敬霞,女,汉族,1966年8月8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魏玉秀,女,汉族,1956年11月23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世珍,女,汉族,1964年10月5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泽玉,女,汉族,1960年5月30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丁迎红,男,汉族,1970年6月12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汪蔷林,女,汉族,1958年6月8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伦秀,女,汉族,1957年9月27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任英智,男,汉族,1971年2月23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鲁梅平,女,汉族,1982年11月14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才花,女,汉族,1970年8月4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玉华,女,汉族,1964年6月15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兴珍,女,汉族,1955年12月20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才香,女,汉族,1968年7月18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彬娜,女,汉族,1977年8月13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民华,女,汉族,1951年4月12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吕萍,女,汉族,1970年11月29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世柱,男,汉族,1972年9月30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丁仁明,男,汉族,1956年9月17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成峰,男,汉族,1971年2月1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世宝,男,汉族,1962年7月8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云贵,男,汉族,1941年12月9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同香,女,汉族,1963年3月25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虹,女,汉族,1968年10月27日出生。上述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吴娟,女,汉族,1980年5月6日出生。上述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杨世柱,男,汉族,1972年9月30日出生。上述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伊俊秀,女,汉族,1968年12月2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171号。法定代表人陈光,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博炜,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昊,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娟、杨世柱、伊俊秀等三十二人因诉被上诉人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行初字第1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吴娟、杨世柱、伊俊秀等三十二人以已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吴娟、杨世柱、伊俊秀等三十二人自愿放弃本案诉讼,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娟、杨世柱、伊俊秀等三十二人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吴娟、杨世柱、伊俊秀等三十二人负担。审判长 路 兴审判员 陶伟东审判员 吴春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