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桂市刑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黎文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黎文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321号罪犯黎文金。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5日作出(2001)茂中法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文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他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秀芳等五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3777.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7月5日交付执行。2003年12月3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罪犯黎文金曾于2005年11月、2007年11月经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次,2010年2月、2012年4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七年二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2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月4日提出对罪犯黎文金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黎文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黎文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度获劳动能手。自2012年1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50.86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黎文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黎文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并与其他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秀芳等五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3777.6元不变(刑期至2015年6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肖四平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文胜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