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执字第2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程永泰与闫仲会、闫仲坤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永泰,闫仲会,闫仲坤,潍坊旭昶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诸执字第2169号申请执行人程永泰。被执行人闫仲会。被执行人闫仲坤。被执行人潍坊旭昶工贸有限公司。申请人程永泰与被执行人闫仲会、闫仲坤、潍坊旭昶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3)诸贾民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已立案执行,根据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潍坊旭昶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机器设备等财产。二、厂房查封期间为两年、机器设备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执行员 张树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