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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汝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牛秋田与吴平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秋田,吴平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汝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牛秋田,女,汉族。被执行人吴平均,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1)汝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吴平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平均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平均至今未履行。现查明,洛阳市路桥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吴平均有给付工程款人民币752142.72元的义务,洛阳市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义务负有连带给付责任。上述工程款项已经汝阳县人民法院(2006)汝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吴平均在洛阳市路桥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人民币107012.0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申山虎代理审判员  辛亚阁代理审判员  张浩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发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