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商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韩丽花与张凯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丽花,张凯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137号原告韩丽花,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张凯,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丽花与被告张凯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丽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丽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丽花负担。审 判 长 匡德富审 判 员 周 妍人民陪审员 杜运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