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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商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韩丽花与张凯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丽花,张凯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137号原告韩丽花,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张凯,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丽花与被告张凯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丽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丽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丽花负担。审 判 长  匡德富审 判 员  周 妍人民陪审员  杜运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