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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陈陆生、柳春与柳春、杭州奇观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陆生,柳春,杭州奇观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思翔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47号原告:陈陆生。委托代理人:李卫国,浙江泽厚(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玲晓,浙江泽厚(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春。被告:杭州奇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星城1幢910室。法定代表人:柳春。被告:杭州思翔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星城1幢1502室。法定代表人:柳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陆生诉被告柳春、杭州奇观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思翔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陆生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柳春、杭州奇观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思翔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陆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陆生撤回对被告柳春、杭州奇观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思翔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陈陆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良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金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