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盐法执字第2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吴金菊与杨红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金菊,杨红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盐法执字第236-3号申请执行人吴金菊。被执行人杨红举。申请执行人吴金菊与被执行人杨红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盐法民一初字第11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8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发送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杨红举通过本院将欠款人民币8000元偿还给了申请执行人吴金菊,吴金菊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盐法民一初字第114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盐法民一初字第114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林义欣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贺朋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