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姜民初字第0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钱普录与林允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普录,林允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姜民初字第01801号原告:钱普录。委托代理人:许云霞,江苏陈继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允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梅兰东路33号。负责人:林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文虎,江苏恒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钱普录与被告林允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叶辉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明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