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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句蜀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徐勇与冯有才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勇,冯有才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蜀民初字第326号原告徐勇。委托代理人刘国平,句容市下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有才。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勇与被告冯有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勇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勇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徐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俊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彭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