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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刑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曹守福绑架罪,曹守福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守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刑执字第00005号罪犯曹守福。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7日作出(2009)宁刑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守福犯绑架罪、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曹守福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7月5日,本院经审理作出(2009)苏刑终字第01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曹��福的量刑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0月13日,本院做出(2012)苏刑执字第066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11月25日,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2014年12月15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于同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2014年12月24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曹守福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曹守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九年。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曹守福于2011��3月入监,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并决心重新做人;在劳动改造过程中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4月、2013年3月、2014年1月三次受到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曹守福的悔过书、罪犯奖惩审批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曹守福在被减为无期徒刑后,主观上认罪、悔罪、服法,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系暴力犯,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依照199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曹守福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从2015年1月23日起至2034年1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查华荣审 判 员  张玉霞代理审判员  丁 益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孟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