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望执字第01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望执字第0192-2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望都县人,农民。被执行人芦某某,女,汉族,现住清苑县,农民。黄某某申请执行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望民初字第0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14)望民初字第045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增审判员 张洪亮审判员 许建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培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