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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陈兴长与福建省三明市公路局清流分局、罗雪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长,福建省三明市公路局清流分局,罗雪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27号原告:陈兴长,住福建省尤溪县。委托代理人:曾昌源,福建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俐亲,福建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三明市公路局清流分局,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龙城街14幢,组织机构代码:48878068-7。法定代表人:范跃彬,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兰庆明,福建陈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雪平,住福建省将乐县。委托代理人:谢火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兴长诉被告福建省三明市公路局清流分局、罗雪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兴长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兴长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兴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兴长负担。审判员  杨木森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晓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