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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执字第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孙宝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宝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0106号罪犯孙宝林,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3年3月18日作出(2003)京铁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宝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4日作出(2003)高刑复字第21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7日作出(2005)津高刑一执字第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8日作出(2007)津高刑一执字第1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2010年12月27日作出(2010)一中刑执字第477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本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一中刑执字第628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现刑期起至为2007年8月8日至2024年1月7日。天津市监狱于2015年1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宝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宝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表扬三次,单项奖励三次。本院认为,罪犯孙宝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宝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7年8月8日至2023年3月7日),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美茹代理审判员  阎 涛代理审判员  宗 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