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厦海法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梅珍申请宣告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梅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厦海法特字第1号申请人刘梅珍,女,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申请人刘梅珍要求宣告刘宗贵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以其丈夫刘宗贵在福建长河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顺达5”轮任木匠,2011年11月22日,刘宗贵在“顺达5”轮自秦皇岛港至日照港航行途中意外失踪,至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宣告刘宗贵死亡。经查:刘宗贵,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峰尾镇前亭村龙厝155号,在“顺达5”轮上任木匠。2011年11月22日,刘宗贵在“顺达5”轮自秦皇岛港至日照港航行途中意外失踪,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月2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刘宗贵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刘宗贵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刘宗贵自失踪至今没有音讯,经查找及本院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应依法宣告其死亡。申请人刘梅珍作为刘宗贵的妻子,申请宣告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宗贵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郭昆亮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星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