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右民初字第1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马玉霞诉白图雅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霞,白图雅,白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右民初字第1930号原告马玉霞,现住科右中旗。委托代理人李坤,内蒙古卫益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图雅,现住科右中旗。被告白锁,现住科右中旗。原告马玉霞诉被告白图雅、白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丹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玉霞及委托代理人李坤,被告白图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锁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玉霞诉称,2009年4月2日二被告急用钱种地,通过原告的同学吕玉华从原告借款本金11000.00元,并约定利息2.5分,2009年10月30日还款,但是到期后原告及吕玉华一直找二被告催要,二被告至今未给付,无奈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照月利率2.5分计算至借款给付完毕止,并承担一切诉讼费用。被告白图雅辩称,原告起诉的借款事情有,钱也没有还。但是这个钱不应该由我偿还,我和被告白锁离婚时,协议约定债务全部由白锁偿还。被告白锁经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白图雅、白锁原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于2009年4月20日经吕玉华介绍从原告马玉霞借款人民币11000.00元,并订立一枚借据,约定月利息为2.5分,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二被告作为借款人在借据上签字画押,此后二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无奈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白图雅、白锁于2009年11月23日在科右中旗民政局登记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原始借据、被告白图雅提交的离婚证及庭审笔录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马玉霞提交的二被告签字画押的原始借条,可以证明二被告向其借款的事实,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借据中约定月利率2.5分略高,本院酌情予以保护。对于被告白图雅提出与被告白锁在离婚协议里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白锁偿还的主张,因其是二被告之间的约定,不能约束、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有权向二被告主张权利,又因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二被告均在借据上签字画押,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二被告共同偿还,故对被告白图雅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白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白图雅、白锁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玉霞借款人民币11000.00元及利息(自2009年4月20日起月利率按2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白图雅、白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8.00元由被告白图雅、白锁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丹丹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米法民附:本判决书所引用法律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