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磐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金娇与马斌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娇,马斌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商初字第39号原告:陈金娇。被告:马斌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娇与被告马斌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金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金娇负担。审 判 员 施江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玉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