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磐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金娇与马斌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娇,马斌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商初字第39号原告:陈金娇。被告:马斌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娇与被告马斌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金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金娇负担。审 判 员 施江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玉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