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一初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于显霞与徐作平、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显霞,徐作平,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0268号原告:于显霞,女,195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韩春田,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作平,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陈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响,公司员工。原告于显霞诉被告徐作平、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显霞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徐作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显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显霞撤回对被告徐作平的起诉。审判员 周权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