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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民一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李墨香与仇雷兵、石翠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墨香,仇雷兵,石翠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井民一初字第00051号原告李墨香。被告仇雷兵。被告石翠田。原告李墨香与申请人被告人仇雷兵、石翠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墨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仇雷兵、石翠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墨香诉称,2014年9月5日原告被告双方签订借据一份,约定被告仇雷兵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佰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14年9月5日-2014年9月20日,期限为15天,日息3分,到期后被告只偿还了280000元本金,剩余的2720000元未按约定日期归还,一直以没钱为由拖延还款。石翠田与仇雷兵系夫妇,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此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为盼。要求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剩余本金2720000元及利息。被告仇雷兵、石翠田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5日,仇雷兵向李墨香出具借条,借李墨香300万元,期限15天,到2014年9月20日归还,但到期后,一直未还,2014年10月10日,仇雷兵在2014年9月5日的借条上,又续写“本款延期2014.10.10-2014.10.20,借款人仇雷兵”。后,被告仇雷兵于2014年10月份,归还原告李墨香28万元,剩余272万元至今未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720000元,并要求利息按月息3%从2014年9月5日开始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另查明,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法院依法作出(2015)井立保字第00014-1号民事裁定书,一、查封仇雷兵位于井陉县城石板坡农行住宅楼1-302室,证号0130001346。二、查封石翠田位于井陉县微新路与陉山大道交叉口西南角际华新城.水岸3-2-2101室。三、查封石翠田位于石家庄市天水丽城.福安门小区G5-2-1404室。四、查封仇雷兵名下的牌照号为冀A×××××大众牌小型汽车一辆。现原告要求将上述查封财产依法拍卖或者和仇雷兵协商财产折价,以归还原告部分借款。在诉讼中,应原告的申请,本院作出(2015)民一初字第00051号民事裁定书,将井陉县公安局办理的王修明涉嫌诈骗案中仇雷兵借给王修明的180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将用以退赃的等值财物予以查封。原告要求将上述保全财产优先用于偿还本案债务。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据、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并当庭质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马仇雷兵欠原告原告李墨香借款2720000元,有当事人陈述、借据可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仇雷兵应当竭尽所能及时还本付息。《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除外。本案中被告仇雷兵、石翠田未到庭,二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仇雷兵个人债务,故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对待。所欠原告的借款,应由被告夫妻共同偿还。关于借款利息,借据上虽未有约定,考虑原被告双方系短期高额民间借贷,被告未能按期给付,应当支付必要的利息,原告主张的月息3分,高于法律规定,本院酌定利息从2014年9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仇雷兵、石翠田给付原告李墨香现金人民币27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9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借款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3560元,由被告仇雷兵、石翠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时应一并将上诉费交纳到本院指定的帐户(账户名称:井陉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陉县支行;账号:91×××91;注明一审案号(2015)井民一初字第00051号),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按不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按上述账号和方式执行。审判长  张永生审判员  仇春燕陪审员  杨 洁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付春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