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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卧民初字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原告雷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关 于 原 告 雷 某 诉 被 告 郭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的 民 事 判 决 书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宛龙卧民初字34号原告雷某。被告郭某。原告雷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雷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审判员 肖 楠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妍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