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孜民初字第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原告亚玛拉措诉被告彭美东、白玛则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亚玛拉措,彭美东,白玛则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甘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孜民初字第03号原告亚玛拉措,女,藏族,生于1976年10月28日。被告彭美东,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28日。被告白玛则玛,女,藏族,生于1976年7月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亚玛拉措诉被告彭美东、白玛则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亚玛拉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亚玛拉措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亚玛拉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50.00元,由原告亚玛拉措负担。审判员 初 其 西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克孜伍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