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胡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沅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沅江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农。2012年6月15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免予刑事处罚。又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5日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沅检刑诉(2014)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盛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7日至17日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沅江市草尾镇三星村溜冰场后一民房内开设赌场,聚集江某某、曾某某、夏某某等20多人,以“赌宝”即硬币猜单双的形式赌博,并邀集刘某、蔡某某(在逃)二人充当“和手”为其抽水。该赌场经营十余天,被告人胡某某从中获利10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已向沅江市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沅江市公安局的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及其他书证材料,户籍证明,证人刘某、江某某、夏某某、蔡某某、罗某某、曾某某、熊某某、毛某某、雷某某、李某某、冷某某、欧阳某某、孙某某、郑某某、李某某、胡某某、刘某某、张某、魏某、王某某、陈某、王某某、陈某某、曹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沅江市公安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退赃缴款书,本院(2012)沅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胡某某向沅江市公安局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没收,由沅江市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芳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