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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国辉与被告军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辉,军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374号原告:李国辉,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军杰,男,28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辉与被告军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辉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国辉承担。审判员  闫敬群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