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国辉与被告军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辉,军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374号原告:李国辉,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军杰,男,28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辉与被告军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辉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国辉承担。审判员 闫敬群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