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何柯与珠海梦工厂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柯,珠海梦工厂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532号申请执行人:何柯,男,汉族,珠海市香××稻穗××服务社负责人,住珠海市香洲区上冲长沙,公民身份号码:×××7914。被执行人:珠海梦工厂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白振峰。何柯与珠海梦工厂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438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珠海梦工厂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帐号11×××93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期限届满后如果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 普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秀珊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