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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至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郑伯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郑伯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至民初字第322号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至县天池镇北郊二组。组织机构代码:55102590-9。法定代表人吴倩颖,总经理。被告郑伯菊,女,生于1967年8月25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住四川省乐至县石湍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伯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