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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阎民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王桂英与谢兰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英,谢兰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阎民初字第00006号原告王桂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焦花妮,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兰花,女。本院在审理王桂英诉谢兰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英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桂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桂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欣欣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程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