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商中联、何宇求与何宇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中联,何宇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民初字第46号原告:商中联。被告:何宇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排岭北路55号。代表人:王爱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中联诉被告何宇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商中联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宇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中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中联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文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徐 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