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广州市建国机电有限公司与翁碧瑶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曼珣服装有限公司,广州市建国机电有限公司,翁碧瑶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曼珣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翁碧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建国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杜心恒。委托代理人:张伟明,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翁碧瑶,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上诉人广州曼珣服装有限公司因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00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州曼珣服装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经营期间的主要办事机构在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5号708,而上诉人没有经营期间其没有主要办事机构,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东知情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根据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2014年10月24日出具的商事登记信息显示,上诉人广州曼珣服装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人民北路921号康乐大厦康乐牛仔城第三层3122档。上诉人据其提供的《租赁合约》并自认2011年3月至2012年9月系在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5号708进行经营,且此后至今没有再经营。该《租赁合约》并不能够证明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位于广州市荔湾区,且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时,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属于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享有本案的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