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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船民一初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裴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裴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民一初字第1478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裴某某,男,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裴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惠娟代理审判员  张艺凡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笑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