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船民一初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裴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裴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民一初字第1478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裴某某,男,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裴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惠娟代理审判员 张艺凡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笑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