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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民初字第106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常某,农民。原告李某诉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常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相处时间不长,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并于××××年××月××日举行典礼仪式,由于婚前接触了解少,婚后才发现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打骂原告,原、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为此,原告诉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要求被告返还原告陪嫁物品,合理分割共同财产且个人物品归个人所有;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常某辩称,1、我不同意离婚,2、没有陪嫁物品及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李某提交的证据有:婚姻登记证明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婚姻事实。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被告常某质证后认为:对原告提交的婚姻登记证明没有异议。被告常某提交的证据有:结婚证原件一份(已破损),用于证明原告曾撕坏结婚证。被告常某质证后认为:对原告提交的婚姻登记证明没有异议。被告常某提交的证据有:结婚证原件一份(已破损),用于证明原告曾撕坏结婚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举行结婚典礼,婚前了解少,婚后和被告母亲有矛盾,2014年农历9月24日分居至今。原、被告婚后无子女。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虽是经人介绍认识,且经过一段了解后才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虽和被告家人有些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常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师文超审 判 员  李 明人民陪审员  段少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宗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