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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英与被上诉人刘卫平、陈妍娟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英,刘卫平,陈妍娟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1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英,女,1963年5月28日生,汉族,某公司退休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卫平,男,1960年1月17日生,汉族,无业。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妍娟,女,1958年5月3日生,汉族,某厂退休职工。上诉人刘英因与被上诉人刘卫平、陈妍娟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4)玄锁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上诉费,且在法院指定期间内仍未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飞鸽代理审判员  涂 甫代理审判员  付 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小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