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执字第0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张令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令辉,文朝晖,侯浩智,艾仲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01534号申请执行人张令辉。被执行人文朝晖。被执行人侯浩智。被执行人艾仲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令辉与被执行人文朝晖、侯浩智、艾仲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令辉与被执行人文朝晖、侯浩智、艾仲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亮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