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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福建林多毅律师事务所与刘文太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林多毅律师事务所,刘文太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810号原告福建林多毅律师事务所。代表人林多毅,该所主任。被告刘文太,男,汉族,1974年11月28日出生,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林多毅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刘文太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林多毅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林多毅律师事务所自愿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林多毅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林多毅律师事务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一灵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颜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