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门刑终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姚胜斌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胜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门刑终字第00002号原公诉机关沙洋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胜斌。2000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沙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6月刑满释放,2005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8月又因其有漏罪被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2012年7月5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沙洋县看守所。沙洋县人民法院审理沙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姚胜斌犯抢劫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2014)鄂沙洋县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姚胜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云飞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姚胜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6月12日晚7时许,被告人姚胜斌在沙洋县五里铺镇金台村二组官某家中玩,因手中缺钱看病,姚胜斌要求官某送其到曾集镇蔡庙村找朋友王某借钱。官某答应后便骑着一辆两轮摩托车载着姚胜斌从家中出发,到了蔡庙十字路口后,姚胜斌下车找王某,得知王某不在家中,便返回蔡庙街上。此时,姚胜斌见身上只有80多元现金,遂决定在蔡庙偷点钱。23时许,姚胜斌来到蔡庙二组,用力将构某的厨房门推开,后进入厅屋和院子,先找到电闸并将其关闭,后在厅屋西墙上发现一个书包,在其中找到一个女士小手提包(提包内装有几十元钱),姚胜斌将小提包放在厨房门口后到正屋最西边的一间房内,但没有发现值钱的东西。接着,姚胜斌又找来菜刀和锄头,用锄头撬堂屋大门上面的木板,准备到堂屋偷东西。在撬门的过程中惊醒正在房内睡觉的构某,构某来到堂屋发现姚胜斌正在撬门,姚胜斌见屋内有人,心想没有偷到钱,就抢点钱,于是威胁构某让其回到房间,然后伸手进去将大门里面的木栓抽开,拿着菜刀进入构某睡觉的房间,让构某把钱拿出来。构某从衣柜中拿出一个装有一千余元现金的挎包,姚胜斌接过挎包后离开房间,并拿走了放在厨房门口的女士小提包。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构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程某等人证言、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归案经过、现场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手机通话记录及视频资料、足迹鉴定书、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姚胜斌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姚胜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姚胜斌在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姚胜斌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姚胜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原审被告人姚胜斌以“其没有持刀威胁被害人,系被害人主动将挎包交出,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为由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查明:2014年6月12日晚7时许,上诉人姚胜斌因手中缺钱看病,便乘坐官某的摩托车从沙洋县五里铺镇金台村二组来到曾集镇蔡庙村找朋友王某借钱。在得知王某不在家后,其来到蔡庙街上,决定在蔡庙偷点钱。23时许,姚胜斌来到蔡庙二组构某家院子旁,用力将构某家厨房门推开,后进入厅屋和院子,先找到电闸将其关闭,后在厅屋西墙上发现一个书包,在其中找到一个女士小手提包,包内装有几十元钱,姚胜斌将小提包放在厨房门口后来到正屋最西边的一间房内搜寻,但没有发现值钱的东西。接着,姚胜斌又找来菜刀和锄头等工具,用锄头撬堂屋大门木板,准备到房间偷东西。在撬门的过程中惊醒了正在房内睡觉的构某,构某便来到堂屋查看情况。姚胜斌见屋内有人,便将锄头和菜刀从撬开的门洞伸入屋内,威胁构某回到房间,然后从门洞伸手进去将里面的木栓抽开。随后,姚胜斌拿着菜刀进入构某睡觉的房内,让构某拿钱出来。构某从衣柜中拿出一个装有一千余元现金的挎包,姚胜斌接过挎包后离开房间,并拿走了放在厨房门口的女士小提包。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构某证实:2014年6月12日晚12时左右,其在睡觉时被院子里的脚步声惊醒,随后听到堂屋大门有连续被砸的声音。当其打开房门来到堂屋,发现堂屋大门的木板被打掉,形成一个长方形的洞。其准备去开门时,从门洞里伸进来一把锄头和一把菜刀,砸门的人让其回到房间。其回到房间后,那人就伸手把大门木栓抽开进入其房内,右手拿着菜刀举起在其头部左边,让其拿钱出来,其到衣柜左边的柜子下面拿出一个挎包(装有现金1438元),那人拿了挎包就走了。后其发现挂在厨房外墙上其孙子书包内的一个小女士提包也不见了(内装现金98元).2、证人陈某证实:2014年6月13日凌晨零点20分,构某抱着孙子到其家里,称在家里睡觉时,被人撬开大门,用刀逼着抢了一个包,包里有一千多元现金。后其拨打电话报警。证人程某的证言印证了陈某所证情节。3、证人刘某证实:2014年6月13日凌晨2点左右,其开的士沿五洋线从沙洋县曾集镇返回荆门途中,在经过蔡庙街几百米一个下坡位置,一位40岁左右的中年男子拦下其的士,让其将他带至城南新区君成酒店对面的夜宵摊点。4、证人张某证实:2014年6月18日下午四五点左右,其在下龙虾过程中,在其家西北边一条水沟里发现了一个女士挎包,挎包内有几张卡和一张身份证,身份证照片系本组的构某。5、证人任某证实:2014年6月27日下午五点多,其与“小姚”等人在荆门市果园二路官堰巷常青藤酒店8338房打牌时,“小姚”被警察带走。后其将“小姚”随身携带的手机、充电器及一双鞋子等物品放在了宾馆三楼前台。6、证人郑某证实:其与姚胜斌关押在同一监室。2014年6月30日下午三点左右,其在与姚胜斌聊天时得知,2014年6月12日晚上,姚胜斌因手上没钱,在蔡庙一农户家里实施了抢劫,在进入室内发现只有一个女的后,姚胜斌拿着刀子抢走了一千多元钱。证人王某甲(姚胜斌同监室人员)的证言印证了郑某所证情节。7、(荆)公(刑)鉴(痕)字(2014)第33号鉴定文书,证实本案提取的现场鞋印与姚胜斌左脚穿鞋制作的样本鞋印是同一只鞋所留下。8、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被害人构某家所处方位及现场概况。9、辨认笔录2份,证实构某指认2014年6月12日晚对其入户抢劫的人、刘某指认2014年6月13日凌晨2点乘其的士前往荆门的人系姚胜斌。10、检查笔录,证实2014年6月28日、6月29日沙洋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对姚胜斌身体、随身物品及姚胜斌遗留在常青藤宾馆的棕色挎包进行检查,并对查出的“安踏”运动鞋等物品予以扣押的情况。11、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姚胜斌指认作案现场、丢弃所抢挎包地点及作案后乘坐的士地点的情况。12、监控截图照片,证实2014年6月12日22时44分,姚胜斌经过蔡庙张池双低优质油菜专业合作社门前监控的情况及2014年6月13日02时,姚胜斌乘坐鄂HT12**号出租车经过荆门市岳飞城高清卡口、昱奎高清卡口的情况。13、移动电话所处基站位置轨迹描述,证实2014年6月12日15时至6月13日5时,姚胜斌号码为1587290****的手机号所处基站位置为:沙洋县五里铺镇许场村附近→五里铺镇黄家榜附近→沙洋县曾集镇蔡庙集镇附近→荆门市虎牙关大道星球商业中心附近。14、手机通话清单,证实姚胜斌号码为1587290****及1887239****的手机号2014年6月的通话情况。15、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沙洋县公安局扣押姚胜斌“安踏”牌运动板鞋1双、银行卡1张、手机1部、SIM卡2张等物品及发还银行卡、手机、SIM卡等物品的情况。16、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归案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上诉人姚胜斌被抓获的情况。17、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05)东刑一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2005)东刑一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湖北省江北监狱罪犯档案资料,证实了上诉人姚胜斌的前科情况。18、户籍证明,证实了姚胜斌的身份情况。19、上诉人姚胜斌在侦查阶段第七、第八次的讯问中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述。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胜斌非法入户盗窃,在发现室内有人后,持刀威胁他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应认定为入户抢劫。上诉人姚胜斌在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关于上诉人姚胜斌提出“其没有持刀威胁被害人,系被害人主动将挎包交出,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上诉理由。经审查,姚胜斌在侦查阶段第七、第八次的供述中均交代,其在撬门发现屋内有人后,便将锄头和刀从门洞伸入堂屋,威胁被害人构某回到屋内并持刀进入构某房间,威胁其拿钱出来,此两次供述与被害人构某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且其持刀威胁被害人并劫取财物的行为还有其同监室人员的相关证言证实,能够与其他证据形成合理的证据链,从而认定为本案事实。其提出的上诉理由,与被害人的陈述及本案相关证据不能印证,且有违常理,因此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达成审 判 员 刘蓉莉代理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