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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磊与被告魏立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磊,魏立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2号原告刘磊,男,生于1983年1月2日,汉族。被告魏立华,男,生于1968年7月1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磊与被告魏立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原告刘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磊申请撤回对被告魏丽华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磊申请撤回对被告魏丽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磊负担。审判员  宋卫中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