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岱民初字第27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岱民初字第2761-2号原告赵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赵焕华,泰安岱岳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以上共计67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齐松涛审 判 员 柴树栋人民陪审员 亓恒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毕研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