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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民初字第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叶光余与田雪健、谢庆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光余,田雪健,谢庆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0127号原告叶光余。被告田雪健。被告谢庆荣。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区松陵镇流虹路533号。负责人吴建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光余与被告田雪健、谢庆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光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叶光余负担。审判员 康 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玉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