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汀执行字第17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王得清与江建生、赖良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汀执行字第1707-2号申请执行人王得清,男,1958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江建生,男,1982年2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赖良富,男,1954年3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汀民初字第105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从二0一五年二月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赖良富的工资收入1000元,满三个月转到长汀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邹 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