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信浉民初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信浉民初字第1401号原告刘某,男,汉族,1988年10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被告张某,女,汉族,1987年1月20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委托代理人甘爽,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刘易负担。审 判 长 程 艳审 判 员 潘航宇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思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