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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代法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姚惠斌申请执行张彩青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惠斌,张彩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代法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姚惠斌,男,汉族,1966年2月1日出生,住代县xx镇太钢xx铁矿。被执行人张彩青,女,汉族,1959年10月7日出生,住代县xx镇xx村。本院在执行姚惠斌申请执行张彩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姚惠斌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本案已自行协商解决,要求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2013)代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费667元减半收取,由姚惠斌承担333.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竹林审判员  高哲峰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郎继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