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代法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姚惠斌申请执行张彩青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惠斌,张彩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代法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姚惠斌,男,汉族,1966年2月1日出生,住代县xx镇太钢xx铁矿。被执行人张彩青,女,汉族,1959年10月7日出生,住代县xx镇xx村。本院在执行姚惠斌申请执行张彩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姚惠斌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本案已自行协商解决,要求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2013)代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费667元减半收取,由姚惠斌承担333.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竹林审判员 高哲峰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郎继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