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罪犯宫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12号罪犯宫伟,男,1958年12月20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2日作出(2005)吉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宫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0日以(2005)吉刑核字第62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执行。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07年5月3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吉高法刑执字第37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2009年9月2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吉高法刑执字第53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强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监狱刑罚科姚斌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宫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宫伟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该犯于1996年9月2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93年9月4日因流氓、伤害被劳动教养二年。原判认定,该犯于2004年11月3日15时许,在吉林市龙潭区新吉林街化建30栋楼张成友家,与张成友、孙永生、李世福喝酒时,因宫伟与李世福话不投机,二人发生口角并厮打,被劝阻,后宫、李二人继续互相谩骂。宫伟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向李的胸前刺了一刀,将李刺到在地,致李当场死亡。案发后,民事赔偿达成谅解。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六监区服刑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165.5分。有左腿小儿麻痹后遗症。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宫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严重暴力犯罪,犯罪情节恶劣,且有前科劣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宫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8年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徐 俊代理审判员 杨 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