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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庞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民初字第113号原告庞某。被告高某,农民。原告庞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文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某与被告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庞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83年按照习俗举办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婚后先后生育三个子女,现均已成年。双方婚后性格不合无法进行沟通,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打闹,夫妻感情日益出现裂痕。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无故打骂原告,原告对被告彻底失望。2014年12月12日晚被告再次无故打骂原告,原告无奈离家在外居住。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高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是自由恋爱,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原告说我殴打她,不是事实。2014年6月份原告接福音,我不同意,为此造成纠纷。经审理查明,1983年农历正月原、被告举办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属于事实婚姻。婚后生育三名子女,现均已成年。2014年12月原、被告因故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三十余年,并且生育三名子女,双方已建立起较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应予珍惜。原、被告分居时间短,被告不同意离婚,应认定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庞某与被告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庞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文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晨颖 微信公众号“”